

皮海洲 | 立方大家谈专栏作者
近日,《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正式下发,备受投资者关心的多个问题,征求意见稿都给出了答案。
比如,基金高管及基金经理的跟投问题,《指引》给出了明确的说法。《指引》规定,在持基跟投上,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无权益产品的除外。很显然 ,《指引》的这一规定是值得肯定的。
不过,对于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考核,《指引》给出的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具体考核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根据《指引》规定,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与基金业绩强挂钩。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不得提高;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就总体原则来说,《指引》规定的上述业绩强挂钩办法是合理的。但有两方面的问题是需要考虑的。一是要考虑到有的基金经理的业绩特别差的情形,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只是超过了十个百分点,甚至是超过了二十个百分点、三十个百分点。二是对绩效薪酬的考核标准不能模糊不清,给执行者留下漏洞。比如,“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这种说法就是模糊不清的,应该给出更明确的说法。也正因如此,《指引》对基金经理绩效薪酬的考核就需要进一步细化。
首先是增加业绩特别差的考核情形。比如,基金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二十个百分点、三十个百分点的,如果基金利润率负的,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较上一年降幅不低于50%与80%。如果基金利润率为正,则基金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多少个百分点,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就降低多少个百分点。
其次是增加基金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低于十个百分点的考核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基金利润率为负,则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较上一年减少20%;如果基金利润率为正,则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降低10%。这一标准的明确,也解决了《指引》中提到的“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不得提高”的情形。
其三是进一步细化《指引》规定的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的绩效薪酬考核情形。《指引》规定,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这个标准显然有些模糊,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其具体的下降标准可定为,基金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多少百分点,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就下降多少个百分点。这样的考核标准较之于“绩效薪酬应当下降”的说法更容易在现实中明确执行。
此外,对于基金业绩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这一情形,也有必要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指引》的规定,基金业绩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但如果基金利润率为负呢?对此,《指引》可以作出明确规定,只要基金利润率为负,则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不得提高,避免基金亏钱、基金经理拿奖金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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